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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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環境資源利用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發〔2015〕12號)和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關于印發浙江省湖州市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14〕962號)要求,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國土資源利用水平
(一)建設用地
1.推進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改革單一按行政區域、經濟總量指標“切塊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分配方式,建立存量土地盤活、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土地產出效益等指標與規劃空間、新增用地指標分配掛鉤制度。根據產業、行業和企業經營等情況,區別確定30年、40年、50年不等的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限。(市國土資源局、市經信委牽頭,全面落實。)
2.創新“城中村”改造推進機制。支持多渠道實施“城中村”改造,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機制和有效監管機制,允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改造或引入社會投資主體參與改造。(市建設局、市規劃局牽頭,“十三五”期間實現突破。)
3.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深入推進德清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市國土資源局牽頭,2017年取得成效。)
(二)林地
4.加強林地征占用管理。統籌林地資源保護與利用,加強林地用途管制和占補平衡,嚴格執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林地征占用定額管理,將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納入項目聯審制度。(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牽頭,2016年啟動。)
5.推進現代林業經營制度改革。規范推進集體林權流轉,積極培育家庭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推動林業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完善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對新增林下經濟基地500畝以上的企業,參照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政策標準給予政策扶持。爭取開展林下經濟農業保險試點。(市林業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牽頭,2015年啟動。)
6.完善林業生態補償機制。根據區位分布、林分質量,建立健全分級分類的林業生態補償機制。全面禁止采伐天然闊葉林,對商品林中禁伐的天然闊葉林,參照國家生態公益林給予補助。(市林業局、市財政局牽頭,2017年底前啟動。)
(三)礦產
7.加強采礦權出讓管理。按照資源開采量以“自用為主”的原則,逐年壓縮開采規模。引導地方國資參與采礦權出讓競標,優化礦山產權結構。建立采礦權出讓政府基價與經濟發展水平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采礦權出讓收益的區所得部分,參照市比例提取資金,集中用于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地災防治等地礦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牽頭,2016年啟動。)
8.完善治理備用金管理。對分期設置出讓采礦權的礦區,前一輪采礦權人可將其繳納的治理備用金和相應的治理義務同步移交給后一輪采礦權人。因礦山企業放棄或拒絕履行治理義務而不予返還的治理備用金上繳同級國庫,統籌用于礦山所在行政區域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牽頭,2016年啟動。)
二、提高水資源利用水平
(四)生產用水
9.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改革。實施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理清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歸屬、前置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探索全新管護模式。(市水利局牽頭,2015年啟動。)
10.加強計劃用水管理。根據用水效率紅線控制目標,探索實行不同生產行業和企業的差別化用水定額制度。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強化用水實時監控。加強不同區域和種植業樣點用水數據觀測和評估,推進樣點灌區和典型田塊的量水設施建設和維護,逐步推行農業灌溉用水計量。(市水利局、市建設局牽頭,2015年啟動。)
11.完善市場化機制。對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戶實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對醫藥、化工、造紙、化纖、印染、制革、冶煉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業實施差別化水價。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或對象,先行探索開展水權交易,利用市場手段優化水資源配置。(市水利局、市建設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2015年啟動。)
(五)非生產用水
12.推廣使用節水器具。加強對居民的節水指導,鼓勵采用節水型器具。公共建筑要分類安裝用水計量設施,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市建設局、市機關事務局、市質量技監局牽頭,全面落實。)
13.加強供水系統實時監測。建立分區計量監測與管理系統,實時掌握各區域用水情況,有計劃地對每個目標區域逐個進行監測,實現對整個管網漏損率的全面控制。(市建設局牽頭,2015年啟動。)
14.推進居民用水價格改革。深化城鄉供水一體化供水價格改革,完善市區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分步推行建制鎮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市發改委、市建設局牽頭,2016年啟動。)
(六)非常規水資源
15.建立和完善價費形成機制。建立按照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中水、雨水等非常規水市場化價格機制。完善生活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改革工業污水處理費僅按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計征的辦法,建立按入網污水中有害污染物濃度多因子復合計收的收費制度。(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建設局牽頭,2016年啟動。)
16.優先利用再生水資源。污水處理廠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非居民用水項目優先使用再生水。鼓勵新建住宅小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設施、較大規模商業設施等項目配套建設中水設施。規劃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雨水蓄積設施。(市建設局、市規劃局牽頭,全面落實。)
三、提高能源使用水平
(七)電力
17.支持分布式電源發展。支持各類主體因地制宜投資建設各類分布式電源。重點支持屋頂光伏、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合理發展地面光伏發電。依規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支持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機組上網,完善和規范資源綜合利用自備電廠相關支持政策。(國網湖州供電公司、市發改委牽頭,全面落實。)
18.優化電力需求管理。開展電能替代示范試點,強化電能供應保障和配套服務,加大對“煤(油)改電、港口電能替代”等項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強重點用能企業用電實時監測,指導和推動節電技術改造。(市經信委、國網湖州供電公司牽頭,2015年啟動。)
19.實施差別化電價。全面推行企業用電分類綜合評價,逐步擴大差別電價實施范圍。(市經信委、市發改委牽頭,全面落實。)
(八)煤炭
20.嚴控項目新增用煤。原則上不再新建直接燃煤的工業項目。對有助于延長產業鏈,附加值高的項目,在出具可核實可追溯的用煤等量置換方案后,方可進行項目節能審查。(市經信委牽頭,深化完善。)
21.加快推進集中供熱。開展熱電企業燃煤鍋爐節能環保綜合提升改造,推進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和網絡延伸,加快實現市級以上工業平臺集中供熱全覆蓋。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經信委牽頭,2015年啟動。)
(九)天然氣
22.完善天然氣推廣使用機制。優先支持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申報各級政策扶持計劃。政府投資的冷熱電負荷需求較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優先采用天然氣分布式能源。有序發展天然氣工業用戶,推行設備能效標識制度,研究推廣先進節氣設備和技術。(市發改委、市質量技監局牽頭,2016年啟動。)
23.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按照滿足不同合理用氣需求,對居民生活用氣量進行分檔,各檔氣量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建立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市發改委、市建設局牽頭,2015年啟動。)
四、提高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
(十)農業廢棄物
24.支持商品有機肥開發利用。支持商品有機肥的生產、推廣應用,促進畜禽糞資源化利用。對施用商品有機肥且與本地有機肥加工企業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給予一定補助。(市農業局、市財政局牽頭,全面落實。)
25.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建立完善行政村主要負責人和鄉鎮聯村干部向所在鄉鎮繳納秸稈禁燒保證金制度。引導秸稈直接還田、循環利用還田和工業化利用。積極支持分布式秸稈綜合利用項目,降低收運成本。(市農業局、市發改委牽頭,深化完善。)
26.加強農藥包裝物回收利用。鼓勵和引導農業和農藥生產經營者回收廢棄包裝物,鼓勵采用可降解包裝材料,建立完善農藥包裝物“集中回收、環保處置”市場化運行機制。(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供銷社牽頭,2016年啟動。)
(十一)工業廢棄物
27.加強規模化綜合利用。推進特色塊狀經濟的循環化改造,積極支持服務于區域或者行業的工業廢棄物回收、處置支撐性項目,并優先申報國家和省投資計劃。(市經信委、市發改委牽頭,深化完善。)
28.支持技術研發和推廣。加大工業廢棄物高效利用相關技術的科技攻關力度,加快推廣應用技術可行、效益較好的新技術。各類科技項目資金安排要支持廢棄物高效利用技術研究和推廣項目。(市科技局、市經信委牽頭,全面落實。)
29.嚴禁違規處置行為。嚴禁將工業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處理體系。加大對工業危險廢棄物隨意處置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市環保局、市建設局牽頭,全面落實。)
(十二)建筑垃圾
30.完善市場準入管理。建立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加快推進市場化進程。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運營單位失信懲誡機制和黑名單制度。(市建設局牽頭,深化完善。)
31.支持再生產品利用。積極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利用項目,鼓勵使用再生建筑產品,政府投資項目優先采購再生建筑產品。(市建設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十三五”期間實現突破。)
(十三)生活垃圾
32.推進垃圾分類處置。在現有的垃圾分類試點單位、小區和農貿市場,探索采用垃圾袋編碼專袋專用等垃圾分類措施。采用先粗分、后細分的方式,平穩有序地推進垃圾分類的擴點擴面工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廢舊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市建設局、市商務局牽頭,2015年啟動。)
33.促進餐廚垃圾綜合利用。采取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方式,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規范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理行為,加快推進回收體系和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市市場監管局、市建設局、市商務局、市行政執法局牽頭,2016年啟動。)
34.加強特許經營管理。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垃圾焚燒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對垃圾分類、收運實行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加強特許經營權、政府購買服務的招標投標管理。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市建設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深化完善。)
35.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按照“誰生產,誰付費”原則,研究確定生活垃圾收費的收費標準、計費單位、收繳途徑和使用辦法,適時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市建設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牽頭,“十三五”期間實現突破。)
36.強化垃圾處理設施實時監管。建立垃圾處理設施綜合監管信息系統,實時掌握垃圾處理量、污染物排放、上網發電量等運行情況,作為結算垃圾處理費、排污費、發電費的依據。對不能達標排放的運營企業,責成其進行升級改造。(市建設局、市環保局、國網湖州供電公司牽頭,深化完善。)
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盡快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辦法,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三縣可結合實際,參照制定實施意見。
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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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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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湖州軍分區,
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各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