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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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管理規定的通知》(湖政辦發〔2019〕4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湖政辦發〔2018〕21號)、《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特殊生活困難家庭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4號)三個文件的部分內容調整如下:
一、湖政辦發〔2019〕4號第三條第一部分第二段“建設活動在月河、朝陽、愛山、飛英、龍泉、環渚、道場、湖東(318國道以內)、八里店九個街道(鄉鎮)轄區范圍內的或投資規模大、跨區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建設活動在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轄區范圍內的,分別向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管委會提出;建設活動在吳興區轄區范圍(前述范圍除外)內的,向吳興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建設活動在南潯區轄區范圍內的,向南潯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調整為:“建設活動在月河、朝陽、愛山、飛英、龍泉五個街道和湖東街道三環東路以西,道場鄉申嘉湖高速以北、長湖申航道以西,環渚街道除環渚工業園區(西至天字圩路、南至清遠路、東至大錢港、北至三環北路)范圍以外區域,或投資規模大、跨區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建設活動在吳興區、南太湖新區轄區范圍內的,向吳興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建設活動在南潯區轄區范圍內的,向南潯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
湖政辦發〔2019〕4號第三條第二部分“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宏觀調控政策和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對申請列入征收年度計劃的建設活動項目進行審核,編制征收年度計劃,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明確項目范圍(湖州開發區、太湖度假區范圍內的征收年度計劃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調整為:“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宏觀調控政策和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專項規劃對申請列入征收年度計劃的建設活動項目進行審核,編制征收年度計劃,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明確項目范圍(市區范圍內投資規模大或跨區的建設活動的征收年度計劃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
二、湖政辦發〔2018〕21號第一條“為加強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1〕57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18〕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調整為:“為加強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18〕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湖政辦發〔2018〕21號第三條(五)“房屋征收補償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調整為:“社會組織和個人接受委托提供房屋征收相關技術與勞務服務的費用;新增第三條(六):現場辦公場所設置及運行費、辦公經費等其他與房屋征收工作相關的費用”。
湖政辦發〔2018〕21號第五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建設活動主體應按補償資金預算,在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前,將補償資金足額存入房屋征收部門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屬財政資金保障的或市級國有企業保障的,經房屋征收部門同意,建設活動主體可在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前,按補償資金預算提供財政部門或市一級銀行出具的資金保障證明。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建設活動主體應將補償資金足額存入房屋征收部門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調整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將征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三、湖政辦發〔2013〕54號第一部分(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門核發并在有效期內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或總工會核發并在有效期內的《湖州市低收入職工優惠證》(A證)的家庭”調整為:“依法取得民政部門核發并在有效期內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第一部分(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調整為:“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一類和二類保障家庭”;第一部分(四)“2.家庭成員中有殘聯核發的一級、二級持證殘疾人或民政部門管理的一至六級傷殘軍人的”調整為:“2.家庭成員中有殘聯核發的一級、二級持證殘疾人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第一部分(四)“4.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調整為:“4.家庭成員中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
湖政辦發〔2013〕54號第二部分(二)“認定。街道辦事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送民政、衛生、勞動保障、住房保障、總工會、殘聯等部門進行審核,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反饋給提出審核要求的街道辦事處”調整為:“認定。街道辦事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報送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人力社保、建設、總工會、殘聯等單位進行審核,各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反饋給提出審核要求的街道辦事處”。
湖政辦發〔2013〕54號第三部分“以戶為單位,最高不超過50000元。實施本規定產生的費用列入征收成本”調整為:“以戶為單位,最高不超過60000元。實施本規定產生的費用列入征收成本”。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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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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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機關,
????? ??湖州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各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0日印發